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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起,中国开始实施化妆品全成分标

发布日期:2011/1/10 10:26:44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于6月13日在北京联合发布了“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该指南是针对公众的普及型读本,旨在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化妆品标签上采用的全成分标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报检,并在境内销售的国产和进口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在2010年6月17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和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所谓“全成分标识”,是指依照上述国家的相关法规,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的属于化妆品定义的护肤产品、彩妆产品、洗护发产品、头发定型产品、染发产品、烫发产品、香氛类产品、沐浴产品、洗手液等产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中所添加的所有成分的中文标准名称。含量在百分之一以上的成分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成分名称则按照相关国家规定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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